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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二次修正)全文公布:推行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2026年10月24日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阅读 4
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二次修正)全文,条例根据2026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完成第二次修正。条例明确推行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要求工业、高耗水服务业及公共机构采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用水量大的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循环使用或回收利用生产用水。
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栏目公布《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二次修正)全文,页面发布时间为2026年10月24日。条例最初于2017年7月2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3日第一次修正,此次根据2026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完成第二次修正。
与工业用水和污水资源化直接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
- 配置与节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遵循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 节水型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促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公共机构、社区;
- 再生水与集中处理:推行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 工业重复利用率:工业、高耗水服务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水平衡测试:鼓励用水量大的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生产用水;
-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取用水建设项目应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等配套设施,节水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行业定额: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适时修订本行业用水定额,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条例同时规定,发生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城乡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生态应急调水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水量调度预案实行应急调度。
对工业水处理行业而言,这份地方性法规把再生水利用、工业重复利用率提升、水平衡测试三项要求写入省级法规层面,意味着钢铁、化工、印染、造纸等高耗水行业在福建的存量产能改造与新建项目审批中,将面临更明确的节水与再生水配置约束,也将带动工业园区集中治污、分质供水与再生水管网配套的工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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