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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再次征求《河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直间排生产废水项目对COD、氨氮、总磷实行总量控制

2026年10月25日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阅读 4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再次征求〈河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在2025年征求一轮意见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修改完善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2日。办法明确对直接或间接排放生产废水(不含雨水)的建设项目,其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10月22日发布《关于再次征求〈河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为规范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在2025年征求一轮意见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2日。

与水污染物相关的核心条款包括:

  • 管控污染物种类:对建设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铅、汞、镉、铬、砷等重点污染物,分类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 废水总量控制范围: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仅间接排放生活污水或间接冷却水的建设项目外,直接或间接排放生产废水(不含雨水)的,对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 重金属管控行业: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建设项目,对新增的铅、汞、镉、铬、砷重金属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 削减替代比例: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实行等量削减替代;未达到标准的实行2倍削减替代。
  • 排污权交易: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纳入本省排污权交易的,应当依规通过交易取得新增排放总量。

办法同时规定了环评编制与审批要求: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评文件中全口径核算排放总量,并在报批前依规完成排污权交易、提交削减替代方案,明确削减替代来源、削减措施和相应削减量,且削减替代措施应当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

对工业水处理行业而言,该办法意味着河北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涉生产废水项目,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在环评审批前通过排污权交易落实,园区污水处理厂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则被排除在废水总量控制范围之外,这将进一步推动工业废水入园集中处理和分质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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