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气浮处理工程:HJ 2007-2010 的四种型式、加压溶气设计参数与运行控制
以 HJ 2007-2010 发布稿原文为唯一锚点,逐条还原气浮工艺的适用边界(原水 SS 可高达 5000~10000 mg/L、出水 SS 一般小于 20~30 mg/L)、表 1 四种型式的特点与水量分档(电解 Q<10~15 m³/h、叶轮 Q<30~40 m³/h)、加压溶气气浮的三套流程判据与全套设计参数(有效水深 2.0~2.5 m、分离区表面负荷 4~6 m³/(m²·h)、回流比 15%~30%、溶气罐工作压力 0.4~0.5 MPa),以及表 2 七类废水的比电流与电流密度取值。文中同时点出分离区表面负荷与分离室下降流速两个指标换算后存在的细微张力,并列出标准未给出、须由试验或专项规范确定的参数。
一、标准的效力与定位
HJ 2007-2010《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由原环境保护部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批准,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为首次发布,其附录 A(符号)为规范性附录。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采用气浮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管理,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主要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东南大学、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与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上它通常与同期发布的 HJ 2006-2010(混凝与絮凝)、HJ 2008-2010(过滤)配套使用,三者共同构成物化与深度处理单元的技术闭环。
二、先判断"该不该用气浮"
2.1 水量与水质的适用门槛
4.1 与 4.2 条给出两条硬边界:气浮工艺适用于处理中小水量的工业废水或城镇综合污水;其处理对象是疏水性悬浮物(SS)及脱稳胶体颗粒,原水 SS 质量浓度可以高达 5 000~10 000 mg/L,气浮池出水 SS 一般可小于 20~30 mg/L。出水直接排放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排入下一级处理系统时应满足下一级处理系统的进水水质要求。水质、水量变化大的处理厂(站)应设置调节设施。
2.2 四类工艺的分工
- 电解气浮法:对工业废水具有氧化还原、混凝气浮等多种功能,适应性好、过程易调整,装置设备化、结构紧凑、占地少、不产生噪声,但耗电量较大。适用水量为 Q<10~15 m³/h,对含盐量大、电导率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具有独特优点;可用于电镀含铬(Ⅵ)废水、含氰废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处理。
- 叶轮气浮法:结构简单、分离速度快、对高浓度悬浮物分离效果较好,供气量易于调整,但对混凝预处理要求较高。适用水量通常为 Q<30~40 m³/h,对含较高浓度悬浮物及表面活性物质的工业废水优势明显。
- 加压溶气气浮法:工艺成熟、工程经验丰富,负荷率高、处理效果好、处理能力大,可全自动连续运行,泥渣含水率低、出水水质好;对不同悬浮物浓度可分别采用全溶气、部分回流溶气等方式。适用于不同水量与较高浓度悬浮性污染物,以及油类、微生物、纸浆、纤维的处理。
- 浅层气浮法:表面负荷高、分离速度快、效率高,污水处理高程易于布置,占地小、池深浅,钢设备可多块组合或架空布置。适用于大中小各种水量的悬浮类、纤维类、活性污泥类与油类物质分离,也可用于工业废水固相物质回收。
三、加压溶气气浮:三套流程与一整套参数
3.1 流程选择的判据
6.5.1 条规定三种基本工艺流程:全溶气流程、部分溶气流程与回流加压溶气流程。选择判据写得非常明确:全溶气及部分溶气气浮适用于原污水分离悬浮物浓度较低、且不含纤维类物质的污水;回流加压溶气气浮适用于原污水悬浮性污染物浓度高、水量较大、有混凝破乳预处理的场合。此外,接触室与分离室应分别保证气水接触时间与泥水分离时间;水位控制室应设安全可靠、便于调整的水位调节器;刮渣机应考虑行程与速度可调及往复运转功能;各释放器应设独立的快开阀及快速拆卸接口。
3.2 池体与分离区设计参数(6.5.2 条)
- 气浮池有效水深一般取 2.0~2.5 m;
- 平流式长宽比一般为 2∶1~3∶1,竖流式应为 1∶1;
- 单格宽度不宜超过 6 m,长度不宜超过 15 m;
- 接触区水流上升速度:下端取 20 mm/s 左右,上端 5~10 mm/s,水力停留时间大于 1 min;6.5.4.1 条进一步要求接触室气水接触时间 tc>60 s,分离室水深 H1 通常为 1.8~2.2 m;
- 隔板垂直角度一般为 70°;
- 分离区表面负荷(包括溶气水量)宜为 4~6 m³/(m²·h),水力停留时间一般为 10~20 min;6.5.4.2 条给出分离室水流向下平均速度 vs 通常为 1~1.5 mm/s,矩形池分离室长宽比一般取 2∶1~3∶1;
- 回流溶气水的回流比(或溶气水比)应计算确定,一般为 15%~30%。
3.3 溶气罐与配套设备参数
- 溶气罐设计工作压力一般为 0.4~0.5 MPa,应保证气水接触的水力条件,自控设计须保证与空压机、溶气水泵的协调;
- 一般采用阶梯环填料,填料层高度应为罐高的 1/2,并不少于 0.8 m;
- 液位控制高为罐高的 1/4~1/2(从罐底计);
- 水力停留时间应大于 2~3 min(有填料时取低值),并应计算确定;
- 溶气罐一般为立式,设计高径比应大于 2.5~4,有条件时取高值,满足水力条件时也可设计成卧式;
- 罐径按式(34)计算,单位罐截面积水力负荷一般为 80~150 m³/(m²·h),填料罐选用 100~200 m³/(m²·h);罐高按式(35)由封头高度、布水区 0.2~0.3 m、贮水区一般 1.0 m 与填料层(阶梯环时 1.0~1.3 m)累加。
- 应设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并设水位与压力控制器自动控制;底部装快速排污阀,顶部最高点装排气阀;溶气水泵进入溶气罐的入口管道应设除污过滤器;须具有压力容器试验合格证方可使用(7.2 条)。
- 溶气泵应选用压力较高的多级泵,工作压力 0.4~0.6 MPa;空压机工作压力 0.6~0.7 MPa,供气量应满足溶气罐最大溶气量的要求(7.1、7.3 条)。
四、气量计算的两条路径
6.5.3 条给出主要工艺指标。有试验资料时按式(19)计算:Qg=Q·R·ae·ψ/(1000γ),其中 Q 为气浮池处理水量、R 为试验条件下的回流比或溶气水回流比、ae 为试验条件下释气量、γ 为空气容重、ψ 为水温校正系数 1.1~1.3。无试验资料时按式(20)计算:Qg=Q·Cs·(f·P−1)·R/(1000γ),其中 Cs 为一定温度下一个大气压时的空气溶解度、f 为加压溶气系统的溶气效率 0.8~0.9、P 为溶气压力(绝对压力,atm)。
表 3 给出空气在水中的容重与溶解度:0 ℃ 为 1.252 g/L 与 29.2 mL/(L·atm);10 ℃ 为 1.206 与 22.8;20 ℃ 为 1.164 与 18.7;30 ℃ 为 1.127 与 15.7;40 ℃ 为 1.092 与 14.2。水温从 0 ℃ 升到 40 ℃,空气溶解度下降超过一半——这正是 6.2.6 条要求"气浮工艺设计时应考虑水温的影响"、以及 12.5 条第 7 款给出"冬季水温过低时期可相应增加回流水量或溶气压力"这一运行对策的量化依据。
气固比 α 与悬浮颗粒的疏水性有关,标准给出典型值 0.005~0.006,并明确"通常由试验确定";回流比可按式(22)反算;所需空压机额定气量按式(23)计算,安全系数 ψ′ 取 1.2~1.5;溶气水量按式(24)计算,其中 KT 为溶解度系数,按水温查表 4:0 ℃ 为 0.038、10 ℃ 为 0.029、20 ℃ 为 0.024、30 ℃ 为 0.021、40 ℃ 为 0.018;装阶梯环填料的溶气罐溶气效率可取 0.9。
五、通用构造细节
- 穿孔集水管(6.2.3 条):一般布置在分离室离池底 20~40 cm 处,管内流速 0.5~0.7 m/s;孔眼以向下与垂线成 45° 交错排列,孔距 20~30 cm,孔眼直径 10~20 mm。
- 排渣(6.2.4 条):排渣周期视浮渣量而定,周期不宜过短,一般为 0.5~2 h;浮渣含水率 95%~97%,渣厚控制在 10 cm 左右。
- 刮渣机(6.2.5、6.5.8 条):浮渣宜采用机械方法刮除,刮渣机的行车速度宜控制在 5 m/min 以内;刮渣方向应与水流流向相反,使可能下落的浮渣落在接触室;矩形气浮池应采用桥式刮渣机,圆形气浮池宜采用行星式刮渣机。
- 集渣槽(6.5.6 条):断面可按单位时间的排泥量(包括抬高水位所带出的水量)选择,一般不小于 200 mm;集渣槽需有足够坡度倾向排泥口,一般应大于 0.03~0.05;当长度超过 5 m 时,应由两端向中间排泥,必要时可辅以冲洗水管。
- 溶气释放器(6.5.7 条):可选择 TJ 型或 TV 型,个数按式(39)n=Qr/q 计算,q 为选定溶气压力下单个释放器的出流量;溶气水由溶气罐至释放器的管道上应设快开阀,释放器应考虑快速拆卸装置。
- 集水管孔口水力(6.5.6 条):按分配流量及流速 0.4~0.5 m/s 确定管径,并令孔眼水头损失 h=0.3 m 反算孔口流速。
六、电解气浮与叶轮气浮的参数边界
6.3.2 条给出电解气浮的设计参数:极板厚度 6~10 mm(可溶性阳极根据需要可加厚)、极板净间距 15~20 mm、电流密度一般应小于 150~200 A/m²、澄清区高度 1~1.2 m、分离区停留时间 20~30 min、渣层厚度 10~20 cm、单池宽度不应大于 3 m。电极作用表面积按式(1)S=E·Q/i 计算,通常比电流 E 与电流密度 i 应通过试验确定,无试验时可按表 2 取值。
表 2 的分行业取值差异极大:皮革与毛皮废水 E 为 300~600 A·h/m³、i 为 50~100 A/m²;化工废水 100~400 与 150~200;肉类加工废水 100~270 与 100~200;人造革废水 15~20 与 40~80;印染废水 15~20 与 100~150;含铬(Ⅵ)废水 200~250 与 50~100;含酚废水 300~500 与 150~300。印染废水与人造革废水的比电流 E 同处 15~20 A·h/m³ 的低位区间,但电流密度 i 相差近两倍,说明极板面积必须逐项目按式(1)核算,不能跨行业直接套用。
运行端还有两条硬约束:6.3.1 条第 7 款规定,铁阳极电絮凝气浮用于含铬(Ⅵ)废水处理时,进水铬(Ⅵ)质量浓度不宜大于 100 mg/L;12.2 条进一步给出该工况的 pH 值为 4~6.5,并允许在原水电导较低时投加硫酸钠或氯化钠以提高导电性、降低电解电压。6.4.2 条对叶轮气浮规定:叶轮直径 D 为 200~400 mm(最大不应超过 600 mm)、转速 900~1 500 r/min、圆周线速度 10~15 m/s、叶轮与导向叶片的间距应调整在小于 7~8 mm、气浮池水深一般为 2~2.5 m(不宜超过 3 m)、池体应为方形且单边尺寸不大于叶轮直径 D 的 6 倍。
七、两处需要自行补齐的地方
第一,6.5.2 条给出分离区表面负荷(含溶气水量)为 4~6 m³/(m²·h),6.5.4.2 条给出分离室水流向下平均速度 vs 通常为 1~1.5 mm/s。两者单位不同,换算后 4 m³/(m²·h)约合 1.11 mm/s、6 m³/(m²·h)约合 1.67 mm/s,上限略高于 vs 的 1.5 mm/s。两个指标约束的是同一断面,工程取值时应以较严的一档为准,或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标准第 10 章单列了三条合规红线:10.6 条明确含铬(Ⅵ)废水及含氰废水处理产生的泥渣为危险固废,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专门处理处置;10.4 条要求气浮池设置安全栏杆及防滑扶梯,并配备救生衣及救生圈;10.5 条要求电解气浮应设通风装置;10.7 条要求压力溶气罐应定期到国家压力容器管理部门检测试验压力。这几条属于强制性的安全与固废管理要求,设计文件与运行规程中必须单列成章。另需说明,本稿依据的是发布稿,正式使用时应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