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判定:HJ 945.4-2026 的分类方法、控制项目与责任边界
说明 HJ 945.4-2026 自 2026-09-01 起实施、是指导地方制修订园区排放标准的方法学文件而非限值本身;给出园区分类(单一行业型与综合型,综合型再分行业类似型、行业主导型即主导行业排水量占比 70% 及以上、行业差异型)、四条制订原则(分类管理、全面防控、科学可行、严守不宽于国家标准的底线)、控制项目两分法(基本项目 + 其他项目,其中综合毒性、含盐量、全氟辛酸 PFOA 三项应纳入)与资源化场景的标准衔接;并结合 2020 年通知与 GB 55027 厘清纳管企业第一类污染物车间口达标、协商纳管浓度载入排污许可证、进水异常留证与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前提。
一、2026 年 9 月 1 日之前:园区污水厂没有自己的排放标准
《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4-2026)由生态环境部于 2026-04-07 批准、2026-04-09 印发,自 2026-09-01 起实施,为首次发布。它出台的直接背景,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讲得很直白:随着产业转型升级,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缺乏专门的排放标准,主要参考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存在特征污染物管控不全面、排放限值不精准、风险防控力度不足等问题。
必须先讲清楚这份标准的性质:它不直接规定排放限值。标准内容摘要写明,它规定的是「制订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制订需求与分类、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效益和可行性分析,以及标准文本结构和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等要求」,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地方开展园区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单个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的确定也可参考本标准进行。也就是说,园区污水厂要判断「我达不达标」,仍然要看本省(区、市)已发布的园区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证载明的限值;HJ 945.4-2026 是判断「这些限值应当怎么定、定得合不合理」的方法学文件。
二、园区分类:决定走统一标准还是「一园一策」
标准「标准制订需求与分类」部分要求开展需求分析时先梳理辖区内的园区类型,分为单一行业型和综合型两类,其中综合型再细分为三个小类:
- 行业类似型:园区内企业均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同一类行业(如制药行业),但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例如制药园区;
- 行业主导型:园区内企业不属于同一类行业,但其中执行同一排放标准的企业排水总量占园区污水排放总量比例较高(70% 及以上),例如化工园区;
- 行业差异型:由属于不同行业类型且没有绝对主导产业的企业组成,例如一家园区同时涉及印染、有色金属和化工等行业。
筛选原则是:地方应根据辖区内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的需要,筛选排放量大、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种类多、对受纳水体水生态环境风险高且现行排放标准不适用的一类园区开展排放标准制订;其中行业差异型园区优先考虑制订「一园一策」管控要求。这条 70% 的量化门槛,是判断一个综合型园区能否按主导行业统一限值管理的关键。
三、四条制订原则与「不宽于国家标准」底线
标准明确园区排放标准制订应遵循四条原则:
- 分类管理:依据园区类型分类管控,通过评估明确制订统一排放标准,或按「一园一策」确定差异化排放管控要求;
- 全面防控:综合考虑园区内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出水实际检出的特征污染物等,确定管控的污染物项目;
- 科学可行:根据现行相关导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统筹考虑质量改善需求及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排放限值;
- 依法合规:标准制订符合国家及地方工业园区管理相关要求,且严守不宽于国家标准的底线。
第四条是硬约束,也是园区运营方提出限值诉求时最需要守住的一条——地方园区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但不能宽于国家标准。
四、控制项目:基本项目 + 其他项目
标准把园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两类:
- 基本项目:主要依据园区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
- 其他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对受纳水体水质影响较大或造成水质超标的污染物,以及符合标准规定情形的综合毒性、含盐量、全氟辛酸(PFOA)三项指标,应纳入管控范围;在此基础上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补充,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典型 PFOA 替代品等。
这里有三点实操含义:一是「综合毒性」作为一项指标进入国家层面的标准文件,园区特征污染物清单无法穷举时,毒性指标是兜底手段;二是含盐量单独列项,对高盐废水集中的园区影响直接;三是PFOA 及其替代品被点名,涉及含氟化工、电镀、纺织等园区时应提前准备。
限值确定方法方面,标准逐一明确了单一行业型园区、行业类似型和行业主导型综合型园区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方法;对于行业差异型综合型园区,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对单个园区确定管控要求,也可以统一确定排放限值,两种情形均给出了具体指导。此外,考虑到工业园区是用水和排水大户,为鼓励再生水循环利用,标准对出水用于绿化、城市杂用等资源化利用场景提出了标准衔接性相关规定。
五、责任划分:谁对达标负责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生态环境部,2020-12-13)是目前划分纳管企业与运营单位责任最直接的文件:
- 纳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一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三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通知运营单位并报告。
- 运营单位:应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一是在承接项目前应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二是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泥样、保存监测记录与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报告。
- 协商纳管浓度: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六、进水异常导致超标时的责任认定
这是园区运营方最关心、也最容易被误读的一组条文。通知「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一节给出的口径:
- 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
- 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条的共同前提是「已报告」与「留证」。运营单位必须在进水异常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溯源并留存水样泥样与监测记录,否则无法援引上述从轻或减轻条款。
七、园区污水必须单独收集:GB 55027 的强制要求
生态环境部 2025 年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了园区废水的收集处理原则: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明确要求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其尾水不应纳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答复还重申了源头管控要求: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有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八、达标判定的操作清单
- 先找本项目适用的排放限值载体:本省(区、市)已发布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 排污许可证载明限值 > 环评批复要求。HJ 945.4-2026 本身不设限值。
- 核对园区类型:单一行业型还是综合型;综合型判断是否为行业主导型(主导行业排水量占比是否达到 70% 及以上),行业差异型应争取「一园一策」。
- 核对控制项目是否覆盖三类其他项目:环评批复与排污许可证规定项、对受纳水体影响较大或致超标项、综合毒性 / 含盐量 / PFOA(符合规定情形时)。
- 守住底线:任何地方园区标准限值不得宽于国家标准。
- 分清第一污染物责任: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必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不能靠集中处理厂末端稀释。
- 把协商纳管浓度写进排污许可证,作为后续监督管理的依据。
- 建立进水异常留证流程:应急预案、溯源、水样泥样、监测记录、现场视频、第一时间报告,缺一项就难以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条款。
- 资源化场景核对衔接要求:出水用于绿化、城市杂用等时,须同时满足相应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说明:HJ 945.4-2026 自 2026-09-01 起实施,为标准制修订的方法学文件,不直接规定排放限值;责任划分条文引自生态环境部 2020-12-13 印发的通知。
